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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0月11日截止处理停供

2024-11-10 通风蝶阀

详情介绍

  依据《辽宁省供热法令》第二十三条“既有修建室内供热设备现已分户且供热设备修理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端二十日前奉告供热单位”。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沈阳市的供暖停供处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1日。

  假设市民有停供需求,必须在10月11日之前完结相关手续,不然将可能面对扣费的危险。

  依据相关规则,市民需求带着《房子一切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房主身份证,前往供热管理处或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请求。

  有些供热企业现已开通了线上处理暂停供热的通道。比方,两个供热缴费和事务处理渠道“热付通”和 “366e日子” 现在均敞开了供热缴费和停供处理通道。

  ▶经过“366e日子”微信大众号请求停供者,可在大众号主页,进入微营业厅,点击停供请求,供给相关信息和要件即可。

  ▶经过“热付通”微信大众号请求处理的用户,满意处理停供条件的一起,可在截止日前经过“热付通”微信大众号请求处理。

  用户前一个采暖期现已处理报停的,在今后每年10月11日前仍未按规则交纳采暖费,供热公司视用户连续停供期限,且不需每年再处理停供手续。已报停用户在本采暖期需求康复供热应在供热开端前到供热营业厅请求供暖并交纳当年采暖费。

  停供期间,供热公司会选用关栓、关阀、断管等停供办法,切断共用供热设备与室内供热设备之间的水循环,以到达暂停供热的作用。

  ▶ 在停供期间,市民不得私行改动停供办法,假设发现停供办法被改动,应立即向供热公司反应。

  ▶停供期间,假设与用户室内供热设备衔接的共用供暖管线阀门被敞开或现已切断的管线被衔接,应被视为用户事有用热,用户应补交停供以来一切年度采暖费,并按沈阳市相关规则承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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