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审投报〔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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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关于审批海口市富和大厦前期工程建设项目决算的请示》(市城投〔2014〕004号),海口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27日,对海口市富和大厦前期工程(以下简称前期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送达审计。市城司提供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结算和会计核算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书面承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完整、唯一性负责。海口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海口市富和大厦项目是经市政府批准拟建的项目,位于海口市金龙路原西源家私城附近,总建筑面积24028.90平方米,建设内容有土建、安装及室外配套等工程。工程于2007年12月开标后,中标单位按合同要求于2008年4月份进场搭建临时设施,准备开工。后根据市旧改办函[2008]119号文《关于新玉沙学校土地置换的通知》,该工程所在地块需要和海南骏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国贸加油站地块进行置换,该项目只能终止,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于2010年1月份退场。本项目为对实施工程单位已经搭建的临时设施、外接水电工程及建筑设计企业的前期费用进行审核。

  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为市城司,主体临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围墙实施工程单位为海南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临时用电实施工程单位为海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总公司、临时用水实施工程单位为海口永顺市政排水工程有限公司。

  由于本项目只是对富和大厦项目已建临时工程等进行补偿,富和大厦工程本身并未实施,因此未进行验收。

  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市审计局安排海南嘉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嘉禾源公司)对该项目的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海审投通[2014]23号)。嘉禾源公司在审计过程中结合该项目真实的情况,严格按照工程咨询相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审查工程建设资料、工程结算书,深入现场调查取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并以检查工程建设价格真实性为重点,采用审阅法、核对法和复算法等办法来进行审计。

  市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嘉禾源公司的审核结果进行了复核,采纳其工程建设价格审核结果。

  本工程送审造价为1,064,705.18元(不含审核费),调整送审结算造价为909,024元(本项目保安管理人员工资、交易服务费、公证费等属另外的费用,应由财政审核,本工程扣除不审),经查证,审核结果为683,135.1元,核减造价225,888.90元,核减率24.85%。

  该项工程送审未含结算审核费,按海口市审计局与嘉禾源公司签订的《审计项目委托审计合同》(合同编号:[2014] 25号)约定,应计取结算审核费3,367.86元并由市审计局支付给嘉禾源公司。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审核费用可以计入工程建设价格。包含审核费3,367.86元在内的项目总造价最终审定结果为686,502.96元。

  (一)多计工程量,核减造价198,315.51元。一是临时设施工程多计人工平整场地237.53平方米、砖基础4.81立方米、240厚砖墙244.64立方米;二是围墙费用工程多计人工平整场地4487.67平方米等。

  (二)高计主材单价,核减造价12,988.6元。如临时施工用水安装工程DN300×100三通送审1014.3元/个,审核683元/个;DN100软密封闸阀送审616元/套,审核561元/套;PPR DN100法兰套送审89.66元/个,审核70.28元/个等。

  (三)多计其他措施费14,584.79元。因为送审结算的工程综合价的核减导致了工程其他措施费的核减。

  关于多计工程建设价格225,888.9元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市城司应予核减多计的工程结算造价及工程成本225,888.9元,并根据工程款支付情况调整相关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