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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严格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加强和提升化工生产企业本质安全环保水平,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管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处于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并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监测点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企业的认定。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专项工作中取消定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经合法合规批准的在建项目(企业),竣工达产后符合监测点标准的,可认定为监测点。
第四条被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在其四至范围内,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参照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企业执行。太湖二级保护区内的监测点企业,能够直接进行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改建,但不能新建、扩建。国家、省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应税销售应达到3亿元人民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起的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较高的企业,应税销售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可以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企业的主流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一定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三)企业用地符合所在市、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管控要求。
(四)企业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设工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定种类设备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或通过安全设计诊断并完成整改。
(五)企业外部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不存在重大外溢风险。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企业当年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必须为“绿色”或“蓝色”。生产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20)执行,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和自动阀门;厂界应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装有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监视、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培训,配备应急池、导流槽等环境应急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同时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安全、消防、规划等相关要求。
(七)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企业设置安全总监。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或以上,在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达到要求。建成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成并投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十)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十二)当年度没有受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且未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过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不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法行为,不存在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第六条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工生产企业,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可以申请设立监测点。
第七条属地审核。市(县)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化治办。
第八条市化治办审核。市化治办根据市政府有关办理要求,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审核公示。市化治办审核通过后,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条报批及备案。市化治办将审核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第十一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开展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二条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以常态化的监管刚性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鼓励搬迁入园。监测点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厂区范围内,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条件成熟时应当向化工园区迁移。
第十四条强化年度评价。各市(县)、区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监测点的企业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相关标准进行年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监测点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化治办主要成员单位讨论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取消该企业监测点资格。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化治办将取消监测点名单报送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监测点的认定、审核、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评价及取消退出等工作由市化治办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锡政办发〔2008〕2号、锡政办发〔2009〕331号同时废止,原认定的监测点按本办法重新认定。
1.企业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实施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项目建设的程序、规定执行。
3.企业在化工重点监测点内实施的项目,只在重点监测点规定的四至范围进行,不新增土地面积。
4.在市(区)总体(规划)布局调整,依法要求企业搬迁时,企业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工艺装备水平国内领先以及与当地新兴产业、先导产业、主导产业耦合度情况。
企业的主导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部委、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不在限制类或淘汰类目录内。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按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设置安全总监。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符合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管控要求。
项目和生产装置法定审批手续齐全有效,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设计。
安装VOCs环境监视测定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用电工况监控,并纳入生产系统来进行管理,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监测、pH 等自控仪表、采取了自动加药,主要排气筒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依据消防法律和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近三年有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是否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